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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国资委101号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20 16:45:39 所属栏目:建站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导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资国企监管中的实践 一、国资委101号文出台背景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党的中央全会形式作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加强重点领域日常管控。一方面,聚焦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定期梳理分析相关内控体系执行情况,认真查找制度缺失或流程缺陷,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体系完整、全面控制、执行有效。另一方面,要在投资并购、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含风险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作为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必备支撑材料,对超出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应对措施不到位的决策事项不得组织实施。

  加强重要岗位授权管理和权力制衡。一方面,要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控制要求,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在授权、审批、执行、报告等方面的权责,实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岗位职责的分离。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内控工作手册,重点强化采购、销售、招投标、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和工程项目等业务领域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体系工作机制。
  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有机结合的全过程风险管控机制,强化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提高指标监测能力,加强对经济运行动态、大宗商品价格以及资本市场指标的变化监测,及时预警。此外,要切实提高重大风险的动态应对能力,如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同时结合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的经营管理缺陷和问题,综合评估企业内外部风险,有针对性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根据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及应对方案的执行效果,有效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防止风险由“点”扩“面”,避免发生系统性、颠覆性重大经营风险。

  (四)强化内控体系执行能力的保障措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何保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101号文给出了两个重要措施:信息化和监督。并明确指出,企业应当进一步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和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1、通过信息化管控强化内控体系刚性约束

  加强内控信息化建设力度,实现与其他系统互联互通。101号文明确提出,中央企业要加强内控信息化建设力度,一方面要实现内控管理部门自身工作的信息化,提高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应对、风险报告以及内控管理与评价、内部审计、整改跟踪、责任追究等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要与业务部门、审计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协同配合,推动企业“三重一大”、投资和项目管理、财务和资产、物资采购、人力资源等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内控体系与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机融合。

  推动业务系统的持续优化。要进一步梳理和规范业务系统的审批流程及各层级管理人员权限设置,将内控体系管控措施嵌入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确保自动识别并终止超越权限、逾越程序和审核材料不健全等行为,促使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有效减少人为违规操纵因素。

  逐步探索利用新兴技术提升智能化监管水平。101号文鼓励集团管控能力和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企业,要逐步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内控体系实时监测、自动预警、监督评价等在线监管功能,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2、通过企业自身监督评价促进内控体系持续优化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健全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有赖于对制度执行的有效监督。此次出台的国资委101号文件,明显强化了对企业内控体系的监督措施和力度,强调企业要综合运用自评、集团监督评价、外部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手段,构建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内控监督评价体系。

  每年定期进行子企业自评。101号文明确提出,各级企业每年应以规范流程、消除盲区、有效运行为重点,对内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评,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风险和合规问题,形成自评报告,并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后按规定报送上级单位。

  强化集团对子企业及海外资产的监督评价。中央企业普遍规模较大、子企业众多,主要业务运作普遍集中于各级子企业层面,管理难度较大。因此,101号文特别强调,中央企业集团要在子企业全面自评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监督评价方案,围绕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组织对所属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确保每 3 年覆盖全部子企业。同时,海外资产由于业务的复杂性以及空间的限制,也是中央企业管控难度较大及问题易发高发领域。因此,101号文明确提出,要将海外资产纳入年度监督评价范围,重点对海外项目的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以及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进行监督评价。

  有效运用外部审计监督手段。外部审计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对企业内部监督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因此,101号文明确提出,中央企业集团要根据监督评价工作结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对部分或全部子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内控体系审计报告。并特别提出了一条强制性要求,即对内控体系监管不到位、风险和合规问题频发的中央企业,必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价,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充分运用监督评价结果。监督评价结果只有充分运用并落到实处,才能切实发挥对企业内部控制的促进作用。因此,101号文提出,针对监督评价结果,中央企业集团一方面要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指导所属企业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价,按照内控体系一体化工作要求编制内控体系年度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人事部门等,将监督评价及结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强调要指导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与内控体系监督评价结果挂钩的约束机制,对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体系执行不力、瞒报漏报谎报自评结果、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考核扣分、薪酬扣减或岗位调整等处理。

  3、通过出资人监督全面提升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

(编辑: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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