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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国资委101号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20 16:45:39 所属栏目:建站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导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资国企监管中的实践 一、国资委101号文出台背景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党的中央全会形式作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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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资国企监管中的实践

  一、国资委101号文出台背景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党的中央全会形式作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决定,并首次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提出要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支撑,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经济基础。作为我国基本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会对国有经济制度建设作出新部署,明确进一步深化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和国资监管三大改革任务,提出要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当前,国企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防风险、抓改革、促发展,成为国资改革监管的工作重点。中央和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将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十九大甚至把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首作出战略部署,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已成为我国国资国企治理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特别是随着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国发〔2019〕9号)和《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标志着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权力”松绑“取得了关键性进展,但如何做到放而不乱?由此也对企业的行权能力和国资委的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企业必须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而国资委则需要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简称”国资委101号文“或”101号文“)的出台,高度契合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大力加强国资国企制度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也是确保当前及今后各项国资国企改革措施顺利并有效落地的重要保障,为加快建立与世界一流企业相适应、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推动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国资委101号文主要内容

  国资委101号文从国资国企监管的角度,以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督为抓手,将推动中央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和保障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作为国资国企践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具体内容如下:

  (一)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备

  首先在守正中创新,提出构建三位一体的内部控制体系。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相关的政策法规,如国资委2006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财政部等五部委2008年和2010年相继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以及国资委和发改委2018年分别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为中央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建设指引。然而,由于上述政策发布时间不同、着眼点各异、师出多门,且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三项工作在理论基础、管理框架、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类同性、相似性甚至交叉重叠,导致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困惑,执行效果不尽理想。此次国资委101号文的出台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在尊重和坚持原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创新性地提出“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实现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的管控目标”,以此倡导企业构建三位一体的内部控制体系,而这也是在监管层面对内部控制制度所做出的一次里程碑式的、意义重大的创新和完善。

  其次强调企业要通过梳理整合、外规内化、融合嵌入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全面梳理整合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及时将法律法规等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在具体业务制度的制定、审核和修订中嵌入统一的内控体系管控要求,明确重要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和风险应对措施。统筹推进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的监督评价工作,将风险、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纳入内控体系监督评价范畴,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和合规评价标准,不断规范监督评价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内容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强化制度执行刚性约束。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全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明晰企业内部控制领导、管理、运行和监督责任

  清晰明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是制度执行的重要保障。国资委101号文明确了企业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在内控体系中的具体责任分工。

  内部控制领导责任。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提高内控意识、强化制度意识、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这是确保内控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因此,101号文首先明确,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级子企业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

  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即中央企业应通过新设或指定专门职能部门或机构,统筹内控体系工作职责。

  内部控制运行责任。即业务部门作为一线部门,承担内控体系有效运行的责任。

  内部控制监督责任。即企业审计部门作为内控体系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内控体系监督检查工作,准确揭示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进一步发挥查错纠弊作用,促进企业不断优化内控体系。

  (三)强调在内控体系执行中要善于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

  “二八原则”证明,抓住关键主要矛盾,往往才能事半功倍。101号文明确指出,中央企业要强化内控体系执行,提高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必须紧抓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大风险三个方面的内控工作:

(编辑: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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