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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拟禁止违规转让借用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发布时间:2020-10-16 22:21:58 所属栏目:站长百科 来源:澎湃新闻
导读: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10月15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草案征求意见稿共涉及四章二十二条,对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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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10月15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草案征求意见稿共涉及四章二十二条,对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做出规定。

在对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的规定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及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健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处置账号订阅关注数量的异常变动情况。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对于注册后超过六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公众账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可以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此外,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禁止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规转让借用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在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规定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及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选题策划、编辑制作、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把关,维护网络传播良好秩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管理。平台可以根据公众账号的主体性质、信用等级,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对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的违法违规行为,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列出了十项:(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二)恶意假冒、仿冒或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三)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五)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或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名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内容,引用或捏造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牟取不当利益;(八)批量注册、囤积或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将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下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注册运营、信息内容发布与技术保障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是指注册运营公众账号从事内容生产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健康向上、真实客观的优质信息内容,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章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内容审核、信息巡查、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维护平台信息内容与公众账号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信息内容生产、公众账号运营等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内容发布权限、账号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和分类生产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并将公众账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账号信息内容质量、账号主体信用评价等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账号分级管理。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制定内容生产与账号运营管理规则、平台公约等重要制度措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上线相关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注册公众账号的互联网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提高认证准确率。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冒用组织机构、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注册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发现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别是擅自使用或关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社会知名人士名义的,以及相关注册信息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编辑: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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