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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从10件大数据侵权案看数据竞争规则

发布时间:2019-12-12 23:44:43 所属栏目:运营 来源:站长网
导读:从2010年国内最早涉大数据侵权案至今,作者选取十年十案娓娓道来: (讯) 一、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大众点评诉爱帮网系列案件 二、2012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钢联诉纵横、拓迪不正当获取商业数据案; 三、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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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国内最早涉大数据侵权案至今,作者选取十年十案娓娓道来:

(讯)

一、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大众点评诉爱帮网系列案件

二、2012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钢联诉纵横、拓迪不正当获取商业数据案;

三、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百度诉360违反robots协议案,

四、2015年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新浪诉脉脉非法抓取微博用户数据案,

五、2016年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大众点评诉百度抓取用户点评信息案,

六、2017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年酷米客诉车来了破坏加密措施、不正当爬取APP数据案,

七、201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奋韩网诉“58同城”不正当获取分类信息案,

八、2017年运满满诉货车帮盗取用户信息案(刑案),

九、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淘宝诉美景案,

十、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微博诉“饭友”数据抓取案;

时 至今日,数据已然成为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但企业间不正当的数据竞争行为却日益增多,严重制约了行业的长远发展。从国内外数据纠纷的现状来 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中存在于数据获取和数据利用两个领域。数字经济时代呼唤建立有序的数据竞争规则,需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审慎 思考和积极应对,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产业发展、保障用户权益是其中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大数据 竞争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获取 数据利用

引言

三次工业革命中,西方社会发明了蒸汽机、电与计算机,推动人类从农业文明走向工业文明,而在新时代,“ABC”(AI, Big Data, Cloud, 简称ABC)成为新的“能源”概念,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迅速革新了人们对互联网与高科技的理解。腾讯的DreamWriter在奥运会期间写了 800篇新闻报道,今日头条的AI算法实现了千人千面的推荐,AlphaGo、腾讯绝艺等实现了人工智能在单一领域对人类的超越,机器人开始大量运用于先 进工业制造,智慧零售、智慧交通、智慧城市等概念不断出现。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依赖于大数据,《经济学人》更是将数据类比为21世纪的石油。[1]未来的竞争,将是在云端之上,依赖大数据的AI竞争。[2]在行业竞争层面,各互联网巨头也在纷纷制定自身数据发展策略,逐鹿数据产业市场,以期在未来的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中取得先发优势。而行业层面的激烈竞争,突出体现了数据商业价值的庞大潜力与竞争规则的模糊缺位。

当 前,数据被形象的比作企业的“血液”,与此相关的法律议题也被广泛讨论,特别是关于“数据赋权”、“数据竞争”的讨论尤为激励与集中。BAT与华为、京 东、今日头条、搜狗等国内企业以及Alphabet、微软、Facebook等全球科技巨头均倾全力押注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领域,数据作为 “ABC”时代的新石油,谁掌控了数据,谁就掌控了竞争格局。

在 此背景下,自新世纪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有关数据的争议与案件频发,遍及民事、行政与刑事各个领域,甚至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延伸到了反垄断领域,华为、阿 里、腾讯、百度、新浪、今日头条、大众点评、顺丰与Google、Facebook等公司多涉其中。与此可见,全球互联网产业与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深水区, 并由消费端向产业端延展,数据的价值愈加凸显,不同的数据平台之间对于核心数据资源的争夺愈加激烈。

在 此大背景下,数据产业领域相关的不正当获取、利用行为在近年来愈演愈烈,从点评网站到社交网络再到数字内容平台,以及产业互联网领域,无序的竞争严重破坏 了正常的商业秩序,极大消耗了商业社会正向发展动力。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呼唤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互联网行业数据竞争规则的研究与建立正当其 时。

在竞争层面,企业之间围绕数据的争夺愈发激烈,企业之间围绕数据产业链条发生的纠纷日益凸显。[3]一些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不惜违反法律法规、商业道德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不合理地获取和利用他人的数据资源。

面 对数据行业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立法存在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一方面立法具有天然的滞后性,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晚近几年才得到凸显, 且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业态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另一方面立法具有内在的抽象性,为了保障立法的稳定性和涵摄性,相关机关大多会选择抽象的立法模式,这便 导致对于具体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必要的规制指引。

修 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专条”仍未对数据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专门回应。[4]而数据竞争领域的立法制度供给不足直接导致了当前数据竞争领 域司法裁判的多元化。这一现状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利后果:首先,数据行业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劳动付出得不到有效保护;其次,数据行业内部缺乏明确的行为指引, 各企业缺乏明确的行为预期;再次,数据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给企业增加了经营成本;最后,反向激励效果明显,企业不愿意付出劳动获取合法 数据利益反而倾向于不正当地获取他人的数据利益,不利于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5]

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识到上述问题后,也纷纷投入到对于数据行业利用规则的研究之中,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研究和司法实践对于数据纠纷提供的解决路径是从规制企业数据竞争行为这个角度出发的,一般都不涉及到数据权属这一更加深层次的问题。

一 方面,数据行业亟需明确竞争规则的指引,因而避开对于数据权属的探讨,厘清数据竞争规则的研究具有紧迫性。另一方面,对于数据竞争规则的研究与数据权属问 题的研究之间并不冲突,并且对二者可以平行探讨。[6]对于数据权属的探讨和数据竞争规则的探讨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即维护数据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 数据产业的发展。数据权属的研究是从赋权的角度,以使数据权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数据竞争的研究则是从反向保护角度,为他人的数据获取和利用行为设定规 范标准。我们在现阶段加快数据竞争规则的研究更具有现实紧迫性与实现可能性。

企业间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国内外概况

当 前,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产业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数据已成为未来商业竞争的核心动力与命脉。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通过劳动获取的数据信息,已经成为数据行业当前的一种通行做法。自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数据领域的不正 当竞争便与之而来。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涉及数据不正当竞争的纠纷虽然出现的时间点不尽相同,但是在近年来都越发频繁,亟待加以规制和引导。美国作为互 联网产业发展最早也最为成熟的国家,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便开始探索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问题,我国对于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则主要集中在近十年 间。当前,国内外企业间的数据不正当纠纷案件既涉及民事责任领域也涉及刑事责任领域,并集中体现出“数据正在改变竞争的性质与方式”的整体趋势。

(编辑: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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