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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0-06-26 23:57:35 所属栏目:创业 来源:站长网
导读:副标题#e# 6月26日消息,6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国内首份《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直播电商中的各类角色、行为都作了全面的定义和规范。该《规范》将从7月1日起实施。 《规范》规定了商家、主播、平台以及其他参与者等各方在直

第二十条主播应当了解与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树立法律意识。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告知。主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注册账号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前端呈现可以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昵称或者其他名称。

主播设定直播账户名称、使用的主播头像与直播间封面图应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及不良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主播的直播间及直播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的要求,不得在下列场所进行直播:

(一)涉及国家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二)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场所。

直播间的设置、展示属于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主播在直播营销中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以下言行:

(一)带动用户低俗氛围,引导场内低俗互动;(二)带有性暗示、性挑逗、低俗趣味的;(三)攻击、诋毁、侮辱、谩骂、骚扰他人的;(四)在直播活动中吸烟或者变相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的;(五)内容荒诞惊悚,以及易导致他人模仿的危险动作;(六)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主播发布的商品、服务内容与商品、服务链接应当保持一致,且实时有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明示的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应当对用户进行必要、清晰的消费提示。

第二十五条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做出的承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符合其与商家的约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配合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做好参与互动用户的言论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主播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得损害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导流用户私下交易,或者从事其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主播向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应当真实,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

第二十九条主播以机构名义进行直播活动的,主播机构应当对与自己签约的个人主播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负责。

第四章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

第三十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各类社会营销平台,包括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

第三十一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鼓励、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化、行业培训、行业发展质量评估等行业自律公共服务建设。

第三十二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入驻本平台的市场主体提交其真实身份或资质证明等信息,登记并建立档案。对商家、主播告知的变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变更。

第三十三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以下方面建立、健全和执行平台规则:

(一)建立入驻主体服务协议与规则,明确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制定在本平台内禁止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目录及相应规则;(三)建立商家、主播信用评价奖惩等信用管理体系,强化商家、主播的合规守信意识;(四)完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保存制度,依法保存网络直播营销交易相关内容;(五)完善平台间的争议处理衔接机制,依法为消费者做好信息支持,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制;(七)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八)有利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健康发展的其他规则。

第三十四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以下方面加强服务规范,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二)建立和执行各类平台规则;(三)加强本平台直播营销内容生态审核和内容安全治理;(四)规范主播准入和营销行为,加强对主播的教育培训及管理;(五)明确本平台禁止的营销行为,及对违法、不良等营销信息的处置机制;(六)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电商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入驻本平台内的商家主体资质规范,督促商家依法公示营业执照、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内容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入驻本平台的商家、主播交易行为规范,防止主播采取链接跳转等方式,诱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

第三十七条社交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交易秩序,禁止主播诱导用户绕过合法交易程序在社交群组进行线下交易。

社交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主播利用社交群组进行淫秽********、传销、赌博、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以及违反网络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参与者

第三十八条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是指培育主播并为其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如MCN机构等)。

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主体资质,按照平台规则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主播服务机构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开展合作,应确保本机构以及本机构签约主播向合作平台提交的主体资质材料、登陆账号信息等真实、有效。

(编辑: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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