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赢了牧羊集团十年股权争夺战?
他说,当年王亚民先约他去检察院办公室,一出来就被警方带走,是为“诱捕”。签协议那天,王亚民将他从监舍区带到检察院驻看守所办公室,经其游说,许荣华才签了字,是为“胁迫”。许荣华曾在一次采访中提到,牧羊集团曾经被开出10亿元的价格,因此他的股份应该值1.5亿元。 许荣华的律师陈有西引入了“第三人胁迫”的概念:合同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和公权力,同样可以构成胁迫的主体和胁迫的情由。他认为许荣华签的合同违法,应予以撤销。 但是这一说法遭到了陈家荣代理律师孙敬泽的否认。他曾对媒体表示,“既然涉及到公权力滥用,本案就必须以刑事诉讼对公权力是否涉嫌刑事问题的查明和认定作为前置条件,只有查清后,才能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该撤销的问题。” 事发后,王亚民本人接受过扬州仲裁委和上级部门的调查,并配合做了尽职调查。 在尽职调查报告中,王亚民称,他1997年担任邗江区检察院控申处长,参与过牧羊集团某个商业秘密案件,因而与徐斌、徐有辉、许荣华关系熟络。 王亚民在向上级单位汇报时还提到,当年扬州市委确定检察院负责与牧羊公司的“挂钩服务”,因工作缘故与徐有辉、徐斌和许荣华熟悉。牧羊股权纠纷发生后,他受三人的所托,希望能协调与李敏悦、范天铭的矛盾。 他最终没有被认定存在违规行为,未受到处分。 2011年,经扬州中院和江苏高院一审、二审,李美兰的诉求被全部驳回。2016年7月,扬州仲裁委员会也驳回了许荣华的仲裁请求。 2016年,上述两案迎来拐点。 2016年,经江苏高院指定管辖,许荣华作为原告的股权纠纷案,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立案,后因案件重大由南京市中院受理。 同年12月,江苏高院撤销了“李美兰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并指定南京中院再审。 2016年11月20日,许荣华因涉嫌假冒商标罪被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他经洪江市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7年2月2日,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许荣华及其福尔喜机械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牧羊”注册商标所有人牧羊集团的许可,在其所生产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牧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于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期间对外进行销售,所销售的输送机、提升机等设备属于“牧羊”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其销售金额达296.35万元。据此,认定许荣华的行为已涉嫌假冒商标罪。 洪江市检察院两次退侦后,认为该市公安局认定许荣华涉嫌假冒商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18年8月31日,南京中院判决,撤销许荣华与陈家荣于2008年10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法院认为,这份协议签订的背景、场所、时间和过程都特殊,转让价格偏低。许荣华在转让股权时受到胁迫,因而对协议予以撤销。陈家荣和范天铭应该将15.51%股权返还给许荣华,许荣华则返还对应的1660万元转让款。 李美兰案现在还没有迎来结局,它作为最高法“三大产权案”悬而未判。 牧羊集团的发展势头似乎未受影响,唯一的遗憾是上市。10年来,邗江区政府发布了一份又一份企业上市的喜报,唯独不见牧羊集团的身影。 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上市需要“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这意味着,牧羊集团因其股东纠纷,无法上市。 在南京中院宣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陈家荣已经着手上诉。陈家荣的律师认为,南京中院未对许荣华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忽略其与王亚民口供中矛盾之处,但法院对于陈家荣提供的证据,“则选择性地取舍”。 许荣华虽然打赢了官司,也颇为烦恼。按照牧羊集团的治理结构,即便他和徐斌、徐有辉拿到了半数以上的股份,也只能表决通过一般事项。若涉及重大事项,必须拿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才有决定权。 “就像在刀背上滑行。”他说。 更多精彩内容,关注钛媒体微信号(ID:taimeiti),或者下载钛媒体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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