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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赖定制彩铃滥权吗?

发布时间:2018-11-24 23:28:34 所属栏目:访谈 来源:通信世界全媒体
导读:很多用户对于彩铃并不感到陌生。彩铃从诞生之初,用户规模增长即超过运营商预期,虽然曾因版权和创新问题遭受过阻碍,但也成为运营商业务营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后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渐式微。
互联网6温岭网(http://www.52wenling.com)了解到老赖(失信被执行人)指具有还款能力而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债务的人。对于老赖,传统的催收手段一般通过短信、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在此过程中耗费人力、物力,收效不尽如人意。 老赖彩铃与以往催收手段相比,优势在于人工参与力度较小,通过运营商系统群发短信,减少了人工到现场的成本,并且手机实名制的大环境下,能做到老赖名下手机全覆盖,彩铃订制成功后无法自行取消,只有法院出具手续方可恢复正常,被执行人无法通过更换号码逃避执行,给被执行人烙上“失信”标签,使被执行人无形中被全社会监督,加大了失信成本。 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和警示惩戒的工作格局,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各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便会主动协调三大运营商强制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机开通“老赖彩铃”功能,主要内容是通过通话语音提示发出“您拨打的用户已被xx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内容。 最高法曾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来信人所提失信名单相关建议及答复意见》,对于来信人关于“和电信部门联合推出失信铃声,失信被执行人拨出电话或者其他人给失信被执行人拨打电话时,提示此人已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建议,最高院的表态为:为失信被执行人设置失信铃声不在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11类100余项具体惩戒措施范围之内,但来信人的建议非常有价值,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索该项惩戒措施。通过官方回复来看,为失信被执行人设置老赖铃声似乎不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之内,但从官方口径分析,这无疑是一种积极的值得尝试和倡导的方式。 “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部门在执行公务中的权限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才可以执行,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即不能执行操作。从这一点看来,法院给老赖定制彩铃确有争议,也导致业界也对此发出不同的声音。 反对方认为,这是打法律“擦边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宪法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授权以及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外,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公民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流的通信自由权利。运营商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依据的是合同关系,法院无权强行植入彩铃。 笔者认为,法院可以通过与运营商协商强制,为有能力履行但恶意拒不履行执行的失信人设置老赖彩铃,原因如下。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老赖彩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属于法院凭借自由裁量权设定的执行方式,并没有超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授权的权限范围。 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法院有权将失信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以上方式的公众能见度范围明显大于定制彩铃所影响的范围。法律和司法解释既然规定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向全社会公布,那么也完全可以向与其有通信联系的人定向公布,或者可以理解为,“老赖彩铃”是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一种方式,并非惩戒措施。 执行法院将通常所作的大面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调整为向所有同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通信联系的亲朋好友公布,彩铃的受众只是和失信人有关的人,远小于广播网络涉及的人数范围,没有违背规定本意和宗旨。

(编辑: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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